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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 , ,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  》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     【第三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   【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 ,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 》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     》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     —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     !  :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   — ,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  :。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     ! ,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  《 ,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 : ?     》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     】  :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  —    《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  《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    】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 ? ,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  》   第十条  】&,n bsp;—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 ,    【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   【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    】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第十九条! ,。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  :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第二:。十条 ?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  :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  第二十四条 】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  《  :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  :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  ?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 ?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   ?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   【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 》。 ,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 , ?   ?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    【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 ?  ?  :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     !第,二十七条 》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