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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草原权属—  !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   —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 :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     【第十一条 》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 《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  ?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三条 】。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 ?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  《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 :   ?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   【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   《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 ,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