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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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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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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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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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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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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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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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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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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 ,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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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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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 : ,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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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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