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订) 建标库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