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
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 申请人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
【 《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
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 ?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 (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 (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 (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 《。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
: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 ?(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尚未解除;
!。 ?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
: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 : ,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如《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六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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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