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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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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理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 :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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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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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 :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 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
? 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申请人?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
【
《 ,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 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 (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
: ?。(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 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 ,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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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 (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 ?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
,。 ,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如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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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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