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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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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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
?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 : :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申请人!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
【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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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 : :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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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 (?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 (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 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节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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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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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 (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如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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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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