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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理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    《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  :  :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  :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   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   ?申请人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   】  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  : 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 (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    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如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