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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理!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 ,。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    《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   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   申请》人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     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    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 ,(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  (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  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第三节 决定 】。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     》(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尚》。未解除;    !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如》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  :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   ?(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