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