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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第五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 :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第?九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 : 第十三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