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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 【    【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 , ? ,   ? 第一百零四—。。条, ,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 : :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 ?       】 ,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第一百零六条 !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 《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        】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 ,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  : ,。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 :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