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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执行 】。    》 第一百零三条 】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 :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 ?。 , ,  :    《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 《   ?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        !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      【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 ,。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