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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行 》。 : ,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  《   ?第一百零四条 【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  :      —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      【  :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    第》一百零五条 —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与本案无牵连;】。 》       【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   ?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    《 第一百零》九条 ?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