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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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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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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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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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第四条 【。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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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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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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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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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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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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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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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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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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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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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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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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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 第《九条: ,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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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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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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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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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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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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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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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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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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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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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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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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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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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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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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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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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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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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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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