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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 ,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  —。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   【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  :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 》 ,。。 ,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    《。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 ,    第十七【条 :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