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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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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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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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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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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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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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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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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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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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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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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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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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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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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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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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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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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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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第十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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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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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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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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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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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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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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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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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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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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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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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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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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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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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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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九条 !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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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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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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