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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     第四!条 :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  ?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    《。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    】。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    —。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 , ,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第十三条 —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     —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