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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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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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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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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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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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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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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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 ?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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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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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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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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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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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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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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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第十《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 第十三条 】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第十四条 】。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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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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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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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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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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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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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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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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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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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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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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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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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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