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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五条 ?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 , :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 ,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 ?。    《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第十三条 !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 ?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     第【十七条? ,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