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植物检疫》条,例 —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  :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第》六条 ?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   第《。七条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      —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 ,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第】十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  :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条 —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