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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 :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     第一】条 :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 ,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  —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 ,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 :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 》。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   第十二条【 ,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 ?   ? ,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