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
: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条 【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
,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
,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
,
》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 第十三条 —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 第十四条 】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
,
》 第十六条 】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
—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
】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九条 《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