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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    第一条 】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  ?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  :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  第七条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  《   第九条 【。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第十二条 】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  :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  :。   第十七条【 ,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  :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