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