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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第五?条 :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  》   第十二条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  》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      【  :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    《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第二十五!。 条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