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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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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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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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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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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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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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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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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
: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 ?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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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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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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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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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
《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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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 第十四条》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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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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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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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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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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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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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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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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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第《十九条 《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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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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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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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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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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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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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 ,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第二!。十五 条《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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