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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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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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 第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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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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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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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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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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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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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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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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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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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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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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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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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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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
: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 ,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
?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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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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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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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
》 ?。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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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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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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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 , 第二?十,五 :条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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