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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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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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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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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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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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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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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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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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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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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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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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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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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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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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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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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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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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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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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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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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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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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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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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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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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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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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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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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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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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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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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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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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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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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
【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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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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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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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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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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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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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 条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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