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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     第—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   》。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 :。  :。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 《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 :   ?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第十九条 !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  :  :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  :。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第!二十五 条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