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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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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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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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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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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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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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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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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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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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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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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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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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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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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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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 :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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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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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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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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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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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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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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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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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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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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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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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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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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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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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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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
!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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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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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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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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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 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 第:二十五 条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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