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
? ?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
: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
?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 ,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
,
—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 : 第十三条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
《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
《
《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 ?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
,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第二十条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
! ,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 》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 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第二十】五 条?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