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
【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
?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第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
【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 第十一—条 :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
—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
,
《。 :第十四条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
,
:
?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 ,。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第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
,
】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
,
】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 第二十五 条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