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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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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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 ,第三十条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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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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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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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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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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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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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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