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保!。证金 【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 ?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 :    《。 第:三十条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     】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     】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    】。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    》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    《 第三十《二条 ?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    】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 第三十四条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 ?  :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