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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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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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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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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 ,。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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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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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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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 第十三条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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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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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
《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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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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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二》)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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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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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 ,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 :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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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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