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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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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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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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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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 ?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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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 第十三条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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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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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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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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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
?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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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 :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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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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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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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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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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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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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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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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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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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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