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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 , ?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     》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 : ,   ?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   —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二?。条 :。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     第【十三条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      —。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     (二)受!刑事:处罚的; 【 ?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     》 ,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    《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