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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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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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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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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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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 第十—条 :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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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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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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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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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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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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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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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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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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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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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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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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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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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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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二)受刑事!处罚的;《。
】。 》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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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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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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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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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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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第十八条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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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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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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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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