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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 :    【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第三十条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 :     第—三十三条 》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 ,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  :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 ?    《 第三十九条 【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  》 , ,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 ?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 ,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    】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