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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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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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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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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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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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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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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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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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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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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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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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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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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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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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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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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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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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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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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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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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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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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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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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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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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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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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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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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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