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 ?   》  第二十七条【 ,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 , :   ?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   ?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   【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 ?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三条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  ?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     第四!。十五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