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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 :  —。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    【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 :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   第四十二条 !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