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
【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
《 ?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
?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
: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
:。
?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