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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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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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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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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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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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 ,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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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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