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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附则【 ,。 ?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    《。。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 :    《   ?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 《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