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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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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
! ,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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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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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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