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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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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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 : ,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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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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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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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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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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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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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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