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