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