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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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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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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
—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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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项目批》准,文,件;
》
《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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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
: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
?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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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 :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
? 》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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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
【。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收、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
《 ?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
— 第十三条 —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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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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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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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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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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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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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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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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