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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        】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 》 ? :      —。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 ?       【。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 ,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项目】批准文件; 】       ! ,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     》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 :。      —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  :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  ?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    】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    》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收、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   【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 , :    第十七条 !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