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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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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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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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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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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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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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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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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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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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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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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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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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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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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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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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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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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 第二十三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第二十九条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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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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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