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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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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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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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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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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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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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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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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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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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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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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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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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第三十条 !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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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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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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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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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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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第三十【九条 ?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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