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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第四条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第九?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第十五条 !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   第二十—条 :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三十条 《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第三十一》条 :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    第》三十五条 》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