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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第十五条! ,。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十—七条 ?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第二十条 》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一【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