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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第,十条 ?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 ,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第十三条 !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第十四条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十七条 《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第十八条 !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第!二十三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  第三十二条 】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第】三十:五条 ?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第三十】九条 ?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