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   ?第十九条《 ,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二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 第三十条》 ,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第三十一条 【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三十八条 【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 ,第三十九条 —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