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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  ?。   第六条 【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第八—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   ? 第十二条 —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六条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第?三,十一条 《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  : 第三十二条 【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   第三》十,五条 ?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第四十条 【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