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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第三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  :。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   第十条 【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 ,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   第十四—。条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第二十条 》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第二—十一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第?二十五?条 :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第二十七条!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 第三十一条 【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  :  :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  ?   第《三十六条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  ? ,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   ?第三十九《条 :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