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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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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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
?。 , 第四条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 《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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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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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
?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
】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
,
第八条! ,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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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第九条】 ,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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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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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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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
》。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
:
:。
: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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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
,
:。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 ,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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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十二条】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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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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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
,
,
【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
? ?。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
: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 附件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
— :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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