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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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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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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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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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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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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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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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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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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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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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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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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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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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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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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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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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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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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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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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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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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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
: ,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
《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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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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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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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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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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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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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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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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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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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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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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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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