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
普通邮票是为保证通信、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
特种邮票是为宣传特定事物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为纪特邮票。
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
第六条 普通邮票一般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推后。
纪特邮票一般每年总图数不超过100个图,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
第七条 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
第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