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

    普通邮票是为保证通信、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

    特种邮票是为宣传特定事物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为纪特邮票。

    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

    第六条  普通邮票一般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推后。

    纪特邮票一般每年总图数不超过100个图,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

    第七条  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

    第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