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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  ?     》 ,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 ,。  《。     》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 :   ?   ?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     !。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        】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