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