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
:
,
: ,。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
,。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
?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 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