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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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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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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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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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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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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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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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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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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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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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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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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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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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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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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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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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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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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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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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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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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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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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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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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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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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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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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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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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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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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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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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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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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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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第四十五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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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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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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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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