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    —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 , ,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   第三》十五条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