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