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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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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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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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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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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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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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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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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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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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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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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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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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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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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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第十条 —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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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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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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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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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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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 ,。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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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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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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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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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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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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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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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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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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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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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 ? ,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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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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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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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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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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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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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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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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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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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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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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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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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 第二十六—条 :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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