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遗嘱公证细!。则, 《 ,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 ,   ?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 ,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  《。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 ,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   【。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      —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 :   ?。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第十条 —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      —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 ,。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十三条 【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 ,    【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   ? ,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 《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 ?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 ,   —  第二十二条 】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  第二十六—条 :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