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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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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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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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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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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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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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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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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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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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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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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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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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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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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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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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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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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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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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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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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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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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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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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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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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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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 : 第十四条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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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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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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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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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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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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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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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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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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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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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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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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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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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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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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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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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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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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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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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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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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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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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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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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