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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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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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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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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 :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
— ,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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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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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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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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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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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 《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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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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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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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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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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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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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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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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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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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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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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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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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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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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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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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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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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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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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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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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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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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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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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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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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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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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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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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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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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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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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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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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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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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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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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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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