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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 — —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     第五条! ,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  》  :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  ?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 :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    》 第十一条 —。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 ,   ?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第十!三条 ?。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  》   第十五条 】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   ?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 , ,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 》       【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  :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    】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  》 ,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 ,   —。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