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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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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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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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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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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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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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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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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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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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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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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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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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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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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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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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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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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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 ,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第十五条 !。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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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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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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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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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 ,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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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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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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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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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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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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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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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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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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