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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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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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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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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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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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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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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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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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 :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
:。。 第八条 】。。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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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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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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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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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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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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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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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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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十?三条 ?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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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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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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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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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 :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 第十七《。条, ,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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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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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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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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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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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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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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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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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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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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