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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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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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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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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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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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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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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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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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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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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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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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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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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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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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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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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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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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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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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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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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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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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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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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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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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第十五条 》。。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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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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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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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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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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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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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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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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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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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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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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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 :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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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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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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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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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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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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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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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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