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
—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 第三条 —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
【。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
》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
】。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
《
?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
: ,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十三条 【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 ,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
,。
《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
—。 :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
《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
—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
《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
》。 ?第二十一条 —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
: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
》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
《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