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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 【 ?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  》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    第》六条 ?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  :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  》   第八条— ,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 ,  :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  第十二条 【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  《      —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      【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  :第十五条 》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    第十六条 !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 《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  :。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 《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 ,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