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公证?细则:
【
,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
《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
《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
《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
【 :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 第十七条 !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
】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 :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 第十八条 —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
: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
?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
《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
,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