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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 —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  第三条 —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   【。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   》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      】。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 《   ?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 : ,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十三条 【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 ,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 ,。   《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     —。  :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 《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   —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   《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  》。   ?第二十一条 —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 :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 》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 《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