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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 : —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   第四条 【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  ?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 ,  :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 :。。    第八条 】。。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 :  :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 :。     第十二条! ,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 ? :      —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   《 ,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 ,      !  :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 《     》 ,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 》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十?三条 ?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 《     》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      —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  :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    【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   —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   ?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       【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     】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    【  : ,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 第十七《。条, ,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        】。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  :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     !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   》 ,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   》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  :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 ,。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    【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   【。。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 ,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