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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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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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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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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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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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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
》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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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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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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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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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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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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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 《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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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 》 ,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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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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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第五十【八条 ?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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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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