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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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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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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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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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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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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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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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 ?第五十六条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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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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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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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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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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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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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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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
》 :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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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
: 》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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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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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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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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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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