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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罚 —则 !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     —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   —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     》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     】  :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  》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       【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    】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 《 ,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 《        】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    《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 , ,   ?  :。。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     》 ,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 :   《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     第五十】七条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第五十【八条 ?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 ,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