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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 《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 ?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       !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     !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 ,     — , , ,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   —。 ,。 ,。第五十五条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第五十《。六条: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    】 ,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  :     》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      —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     —   ?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 ,     【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    《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 ,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  :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