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 则?。
】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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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
【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 ,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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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 ,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
?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
— 《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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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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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 ? ?。。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
?。 ? :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
第】五十七条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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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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