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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罚 则 !  》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第五十四条 【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 《        】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 ,。   ?   ?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      —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  第五十五条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  《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     》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 》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      】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   ?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     】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 :    《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    《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  第五十九条 】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