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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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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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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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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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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 ?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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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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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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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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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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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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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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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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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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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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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 :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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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
!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
!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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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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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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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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