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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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
,
》 ,。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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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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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
,
!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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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
》。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
】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
?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八十【条 :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 》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
: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
!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
【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 , —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
? ?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
—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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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