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 :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第六条 《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 ?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   》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 ,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 :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     第—十一条 《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    【    《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    《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        (!三)保险机构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  ?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 ,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   ? ,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