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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 ?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    】。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 ,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 :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     【 ,   (三)保险机!构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 ,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   ?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 》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  : 第:十,七,条, ,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 》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  :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  —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 , ,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 ,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