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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 ?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 :     第八条】 ,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 《    《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     第九条 !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 ?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 :  《 ,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  》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    【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  —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        !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      【  : (三)保险—机,构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 ,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   第十》。五条 ?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 ? ,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 ?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第十九条!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 《  :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  ? ,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