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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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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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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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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
—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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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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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 ,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 ,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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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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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
—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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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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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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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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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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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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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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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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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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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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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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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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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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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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