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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    》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  》 ,。。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 《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 《    《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     第十一】。条 :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 ,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   — ,   ?。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      【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 , , ,    《  (三)保—险机构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       !。。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  :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  :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   》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 《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    第》十九条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 :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   》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 《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