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 :    》。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     第五条 !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 :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 ?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 :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  :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    】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  《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三)保险》机构 — :    第十三条 !。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     》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 ,    《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 :。。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    】 第二十条 —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 ?  :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