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