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四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药品零售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