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