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