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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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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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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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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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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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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