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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   【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  :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  :。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