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
【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 :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
:。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