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八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行政学院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学院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