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