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开放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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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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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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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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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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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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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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