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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开【。放办学 】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 ,。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  《  :  :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    【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        !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     】  :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