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开,放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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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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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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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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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 ,。 —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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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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