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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 第65【号 : 《 ,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201【9年12月》1,1,日, ?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    】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 第三条 》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行政区》域界线和《人民政府驻》地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 【 , , ,   ? 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协商《并共同制订变更【方案;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由:单方、多《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 》  :  :。变更人民政府驻地和!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  ?   第四条  】市、市辖区设立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状况、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 《 ,     拟—订镇、街道》。设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乡【镇布局?、人口规《模和资源环境等情况! ?     组织!拟订市、市辖区设】立标准和《镇、街道设》立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整】标准 【 ,    第五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或者】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时应当将【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  —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     】    《(二)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      (三】)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材《料 》    》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  —   ?。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 【 :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补正;材】料齐备合规的即为】备案 》     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     】第八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 】  ?       【(一)行《政区划变《更理由; 】        ! (二)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  :      —(三)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人口、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简【要,情况; 《 ?    》   ?。 , (四)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研判情况 【 ? ,   第九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 》       【  (二)行政区】划变更对《当地及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口资源、《。。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生活就业、社会!保,障、基层治》理、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保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 》     】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的排查情《况,及结果; 【      】   (四)—。拟采取的消除风险】和应对风险的举措;! ,  —      — (五)风险评估结!论; 》  《      — (六)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内容 》。。 ,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行政区!划变更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 ,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家论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 》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 》     【 ,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      【   (四)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 》     —    (五)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内!容 《。  《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专家》论证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行【政区划?咨询论证专家库 !  》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   ?  :   (一)—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过程和范》围; 》       !  (二)》社,会公众?等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     》 (三)对》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   《     》 (四)其他与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相关的—内容 —   《  第十四条—。  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配套措》施  】  : 第十五条  【提交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图件应为A》3图幅彩色示意图;! ,     !    (二)图件!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行政区划【变更涉及的各—。主要因素底图中【应包括?行政区划《名称、人《民政府驻地、行政区!域界线?、水系、公路、【铁路等要素;— 》         !(三)行政区划轮廓!线用加粗的红线【表示下级行政区【划用对比明显—的色块?区别:表示下级行》政,区划间?的界线用加》粗,的红色?虚线表示各级人民】政府驻地《根据级别高低采用不!同大小的《红色实五《角星表?示 —。。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应当【拟订组织实施总【。体方:案与:申请书?。一并上报审核— : ?  :   组织》。实施总体《方案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的组织】领导体?系及责任《。分工行政区》划变更的实》施步骤行政区划变更!的保障?措施等内容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和变更隶属关系】的,总体方案《一般还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后发展定位、目标】、方向相关地方党】政群机?构设:置调:整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     》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组织实【施的监督指》导 ? : : ,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时应当【根,据,情况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调查 ! ?     开—展实:地调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 】 : ,   第十八条 】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九条  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变化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 :。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完成变更】情况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 ?。  》 ,   ?   (二)—。人民群众反应—和舆论反响情况; !    】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 ?      】 ,  (四《)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 :     】 ,   (五)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报告完成】。界线勘定情况;【   】    《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情况报告上报—审批机关后》。3个月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报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送审后【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各级】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   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公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 — ?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级及下一《级人民政府》1年内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含派出机关—变更事项)》。相关信息集中—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     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列表【及相关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存在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建议其及时纠正或】者,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旗》、特区、《林区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县执行自》治,旗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自治?县执行盟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地区【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