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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 — 第65号— : ?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9年12月11!日 《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   —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 》。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 ,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     第】三条: ,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行:。政,区域界线和》人民政府驻地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 —    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协【商并:共同制订变更方案】;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由单方、》多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 :     》变更人民政府驻地】和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    — 第四条  市、】市辖区设立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状:况,、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 【    — 拟订镇、》街道设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乡【镇布局、人口规模和!资源环?境等情况 — ,     【。组织拟订市、—市辖区?设立标准和镇、街道!设,立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整标准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或:者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时应》当将: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   —    《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 ?       【 , (二)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  》      — (三)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材】料  】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      !  :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补正;!材,料齐备合规的即为】备案 】  :  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 :。  ?。  : 第:八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 !。       【  (一)》行政区划变更理由】;  】       (二!)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  ?       【(三)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人口、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简】要情况?;  】       【(四)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研判—情况 — :    第九条 】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 《 :       【  (二)》。行政区划变更对【当地及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口资源、】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生活就业、社会保!障、基层治》。理、: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保,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 !  ?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的排:查,情况及结果; 】 ,       !  (?。四,),拟,采取的消除风险和应!对风险的《举措; 【    》     (五)】风险:评估结论《。; —     》    (》六)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内容》 《 ,。     第十条】 ,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行政区划】变更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 :   《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家论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       【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 》 :    》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 》     》   (四)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 !      !   (五)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内,容 ? : :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专家论》。证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行【政区划咨询》论,证专:家库 》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     》  (?一)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过程和范【围; 【    《    《 (二)社》会公众等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      (三)!对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 :。        ! (四)《其他与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相:关的内容《 》     第十四条!  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    —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配套措施 —。 《 ,   第十五条 】。 ,提交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图件应》为A3?图幅彩色示意—图;  !    《   (二)图件】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行政区划变—更涉及的各主要因】素底图中应包括行政!区,划名:称、人民政府驻地】、行政区域界线【、水:。系、公路、铁路等要!素; 》     【    (三)行政!区划轮廓线用—加粗的红线表—。示下级?行政区划用对比【明显的色块》区别表示下级行政区!划,间的界线用加粗【的红色虚线表示各】级人民政府》驻地根据级》。别,高低采用不同大【小的红色实五角【星,表示 《 ,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应当拟订组—。。织实施总体》方案与?申请书一并上报审核! ? ?    组织实施总!体,方案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的组织】领导体系及责—任分工行政区—划变更的实施—步骤行政区划变【更的保?障措施等《内容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和变更!。隶属关?系的总体方》案一:般还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后发展定位、目】标、方向相》关地方?。。党政群机构设—置,调整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 :。 ,    》 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组织:实施的监《督指导 】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时应当根《据情:况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调查》 —    开展实【地调: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 【    —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九条 》 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变化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   【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完成变更—。情况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 —       !  (二)人民群众!反应和舆论》反响情况; 【 ,      】。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 !      —   (四)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 !      【   (五)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报告完成界线勘】定情况; 】。       】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情况报【告上报审批》机关后3个》月,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报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送审后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各级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     】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公】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 【。   ?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级及下一级人—民政:府1年内《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含派!出,机关变?更事项)相关—信息:集中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    《 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列表!及,。相关:。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 ?  :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存在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建议其及时纠正【或者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   ?第二十?五条  旗、特区、!林区: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县执行自!。治旗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自治县执行盟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地区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