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