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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 】 【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 《 ? 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 》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 3.】政府领导人出访; ! ? ,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 — 5.《其他特?殊,情况 【 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 】 】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 》 《。 外 汇 局 】 】 海关总署》 !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 》 ,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 ! ,   ?  “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 】     !“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 —     “】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 :   《  :“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     “】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     !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    — 第:四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    】 第五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   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 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     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  :  : 第六条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 》     !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  》。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   《  第七条 —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     第—。。八条  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   【。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   —。  :第九条 《 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 【  :   第十》条  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  —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 【  :   第十一条【  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   第《十二条  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   —  :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   —  第十五条 【 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 》 《    《第十七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