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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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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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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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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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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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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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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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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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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领导人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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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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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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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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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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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汇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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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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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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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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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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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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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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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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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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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 “《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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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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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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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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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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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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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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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 : 第六条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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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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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 ? ,第八条 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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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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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
【 : 第十条 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
— 第十一【条 ?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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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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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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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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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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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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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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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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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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