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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 《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第六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第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 ,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   —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 , ,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  : ,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第十条 《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    】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 》    第十二条 !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     》第十三?条 :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 ,  :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    】  :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 ,   ?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