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