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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  【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   【  第三十三条 】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 ,   ?第三十六条 —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