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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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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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 :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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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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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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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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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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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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