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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  —  : 第:三十一?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 ? :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  :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 》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 :    —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 《   ?  第三十六条 】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